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所有权。其继承实际是基于 “地随房走” 原则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延续,且需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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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同属一个村集体,且继承人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像名下无其他宅基地等,其继承房屋后,能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后续可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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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继承人已将户口迁出成为城市居民等,其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但通常不能对房屋翻建、改建或扩建。待房屋自然倒塌或拆除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不再让继承人继续使用宅基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包含家庭承包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的其他方式,其继承情况不同,且都需符合集体经济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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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部分家庭成员去世,承包权归剩余农户成员,不发生继承。只有农户成员全去世,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才出现。其中,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通常不能继承,集体经济组织会收回土地重新分配。而林地因林木生长、收益周期长,其承包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无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需按村集体规定合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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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承包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获 “四荒地”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若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才能合法继承承包经营权。